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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重拳整治!

发布时间:23年01月29日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案议案的答复,其中对于《关于对恶意债权人进行联合惩处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对高利贷不予保护,对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要准确识别、重拳整治。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9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恶意债权人进行联合惩处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民间借贷中放贷人为追求最大利益,往往会以各种方法加大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有的放贷人利用司法手段,通过人为给债务人偿还(或减少)债务制造事端,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周期无限度拉长,以获得更多利息,致使债务人破产等问题。实践中,出借人通过“砍头息”“套路贷”等方式加大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类违法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高度重视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整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您提到的民间借贷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明确规定,“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对高利贷不予保护对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要准确识别、重拳整治。

二是依法办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严厉惩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重拳整治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严防出借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整治合力。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政策,加大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五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开展民间借贷活动。

六是探索信用惩戒,加大违法成本。部分地方法院将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违法侵占他人利益的人纳入“黑名单”,取得了较好成效。

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推广各类有效整治民间借贷领域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措,利用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借助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第一,关于限制高利放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政策对非法高利放贷等行为的刑法适用作了专门规定。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着力防范高利贷行为。

第二,关于对民间借贷利率征税的问题。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范围。您提出的对债权人获取高于银行同期基本贷款利率应予以征税的建议,税务部门已经采纳。

第三,关于对利用司法手段给债务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予以打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协作,深入调查研究,继续开展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工作,加大依法治理高利放贷、恶意致使债务人遭受损失等问题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市场对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积极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