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变更追加申请后,能否在执行过程中再次提出相同的变更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以A事由(如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裁定驳回后,能否再以B事由(如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阮国平认为:在同一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后,又再次以相同的法定事由申请追加同一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后,又变更法定事由申请追加同一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变更追加的法律规定,审查能否支持其新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定事由提出的追加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又以相同的法定事由提出追加申请,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如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以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驳回,后该股东出资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相同的追加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定事由提出的追加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的法定事由提出追加申请,应当依照变更追加的法律规定,审查能否支持其新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
选自上海一中院辖区2022年上半年民事审判工作片会。 转载来源:上海审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