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帮助中心 法律法规库 华债互动 免费发布 服务商入驻
ad
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高法院:基于查封债权获得法律特殊保护,可产生排除其他相关物权后续设立的效果

发布时间:22年10月17日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终1174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省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宝盛拆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龙翔街道办事处。

03


基本案情

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一审裁定关于“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的认定严重错误。华夏银行玉溪支行是红菱花园A2-9栋H1-10、H1-11号商铺(以下简称案涉两商铺)的所有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建投三公司诉昆都公司、宝盛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24号案件)作出的(2017)云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24号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全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华夏银行玉溪支行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在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与金成矿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的申请,玉溪中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云04执保17、18、19、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涉两商铺予以查封。124号判决作出时有效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得进行转让等处分,即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进行物权变动。建投三公司在124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确认案涉两商铺归其所有,124号判决支持上述请求后将会因生效裁判的执行发生案涉两商铺物权变动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参见:《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修订版)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该规定设立了由主张确权的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被查封财产的权属问题的制度,保障了查封申请人对于被查封财产的权益


本案中,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基于该查封,首先,在物权法上享有排除他人对被查封的案涉两商铺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的权利以及其他将会产生物权变动的行为,其由此与案涉两商铺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其次,华夏银行玉溪支行虽然为一般债权人,但基于查封与已经特定化的案涉两商铺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其债权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债权,从而基于查封可能产生排除其他相关物权后续设立的效果,或者说在后生效裁判认定他人对案涉两商铺享有物权或者受偿顺位在先的特殊债权会影响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基于查封形成的特殊债权的实现。


综上,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作为在先申请查封案涉两商铺的申请人,124号判决关于案涉两商铺由昆都公司向建投三公司交付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124号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裁定相关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案涉两商铺是否属于拆迁安置房,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此外,建投三公司以2020年6月17日执行笔录为由主张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于2019年8月30日应当知道124号判决的存在,因该执行笔录中并无华夏银行玉溪支行应当知道124号判决的相关信息,也不足以证明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于2019年8月30日应当知道124号判决,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以建投三公司的回复为依据主张其2020年8月11日才知道124号判决,建投三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华夏银行玉溪支行早于2020年8月11日知道124号判决。在此情况下,华夏银行玉溪支行于2021年1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间。


综上所述,对华夏银行玉溪支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进行审理。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相关链接: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2版)》

《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汇编合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