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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将多笔债权组合转让后,受让人就部分债权主张解除时如何审查

发布时间:22年09月30日

裁判要旨

本案受让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是《债务重组协议》所涉部分债权汇总形成的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债权转让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受让方诉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项下部分债权转让,不仅要审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可分,是否可以部分解除,而且要审查案涉担保是否可分,担保权利在受让后是否已经被实现或被涤除登记,受让方是否因此受偿或者受益。若《债权转让协议》可以部分解除,则受让方有权据此解除本合同。

案例索引

《桂林市锦鸿升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终152号】‍

争议焦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多笔债权组合转让后,受让人就部分债权主张解除时应如何审查?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锦鸿升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是《债务重组协议》所涉2.265亿元债权和《资产管理服务协议》项下部分债权汇总形成的2.4亿元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债权转让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锦鸿升公司诉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项下部分债权转让,不仅要审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可分,是否可以部分解除,而且要审查案涉担保是否可分,担保权利在锦鸿升公司受让后是否已经被实现或被涤除登记,锦鸿升公司是否因此受偿或者受益,一审法院对此应予审理而未审理,导致基本事实不清。若经审理,《债权转让协议》可以部分解除,则依据该协议第9.1.3条关于“转让方(华融深圳分公司)违反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导致受让方(锦鸿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之权利受损的,且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15)日内,转让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转让方比照9.1.2款的约定承担退还转让价款、支付违约金、弥补实际损失的责任”的约定,华融深圳分公司作为(2020)桂刑终426号和(2021)桂刑终9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犯罪被害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声明、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的行为,锦鸿升公司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是否因此受损,其合同目的是否已不能实现,一审法院应结合生效刑事判决、该协议项下担保权利是否已经实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理,进而确定锦鸿升公司诉求解除部分债权转让是否应予支持。至于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刘曦、高旭军、覃柳金向华融深圳分公司退赔1.35亿元的问题,并非本案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部分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依据,亦不必然导致华融深圳分公司双重获利;即便在特定情形下出现了华融深圳分公司可能重复受偿的问题,亦可在执行程序中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