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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能否请求法院涂销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22年09月28日

抵押权的保护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能否请求法院涂销抵押登记,此前有相关案例法院是支持的,但是《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规定是不一致的。
《九民纪要》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点击标题查阅修订对比版)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出现九民纪要人民法院支持涂销抵押登记的规定。
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制定过程中,最初曾考虑吸收会议纪要的前述做法。但考虑到除斥期间经过说确实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93条有关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尤其是立法机关明确反对,登记主管机关也表示办理此种注销登记缺乏明确依据,最终该司法解释未采纳除斥期间经过说,未对抵押人请求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作出规定

考虑到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在该问题上存在不同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会议纪要有关诉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因此,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请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


典型案例:主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抵押权是否消灭,可否解除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