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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发布时间:22年09月16日

错误以物抵债裁定的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财产,法院对乙公司房产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经甲公司同意,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乙公司房产抵给甲公司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丙认为该裁定存在错误,以其系案涉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不同观点】

甲说:通过执行异议以及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字解决

以物抵债裁定一经送达,抵债财产就归接受抵债的权利人享有,不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取得了被执行房屋的所有权、执行程序已告终结,案外人不能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执行导议和复议规定》第7条第1款之规定,案外人认为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出具的以物抵债裁定违法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乙说: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因以物抵债裁定本身就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且在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有从根本上将其撤销才能达到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丙说:折中做法

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但例外情况下也应当可以允许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进行救济。


【法官会议意见】  

采丙说

以物抵债裁定有别于一般的执行措施,错误的以物抵债裁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在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在判项中作出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中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此外,通过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促成执行法院自行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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