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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税费如何负担?(两次发回重新审查)

发布时间:2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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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421号,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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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广西众信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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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河池中院在执行汇清公司与五吉公司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五吉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河池中院向五吉公司先后发出《关于及时对本院成功拍卖的土地缴纳税费的通知》(以下简称《及时缴费通知》)《关于责令立即缴纳税款的通知书》(以下简称《立即缴费通知》),责令五吉公司缴纳所拍卖的涉案土地的税费。
五吉公司对此不服,向河池中院提出异议。河池中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桂12执异9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及时缴费通知》《立即缴费通知》。利害关系人众信公司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桂执复76号执行裁定,发回河池中院重新审查。

河池中院:该院所拍卖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应当由被执行人五吉公司负担。该院前述《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中出现的“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等表述,并不免除被执行人五吉公司作为拍卖标的物的实际出卖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总之,税收涉及国家利益,该院作为采取司法拍卖措施的执行法院,在执行标的物拍卖成交后向被执行人发出《及时缴费通知》《立即缴费通知》,该行为并无不当。


广西高院:虽然《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标的物介绍》中载明“……该土地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需由竞买人自行与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河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税务部门进行联系确认,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所需全部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但是,上述表述仅是针对拍卖标的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包括五吉公司作为土地溢价受益人,以及法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不应包含出卖人承担部分。众信公司竞买成功并不意味其愿意承担“买卖双方”一切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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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时,涉及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应主体应分别承担各自部分税费。执行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就税费承担问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公示。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河池中院在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时,通过《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等向社会公示,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河池中院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
但广西高院、河池中院并未对税费的具体承担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即作出认定,并未明确指出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内容,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河池中院应当重新审查处理。

另外,关于五吉公司在申诉中提出执行法院未送达拍卖裁定、评估报告过期未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拍卖等拍卖程序违法,应撤销拍卖的问题。因五吉公司并未在异议、复议阶段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执行法院应当先行依法立案予以审查,再行处理本案税费负担争议问题。

综上,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执复16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执异18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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