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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与偏见”—滴滴顺风车事件中的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18年08月29日

导读:


私律微普法,每期邀请一名私律律师用简单、直白、专业的法言法语,同大家聊聊社会中的法律问题、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剖析经典案例、识别法律误区,让法律鲜活易懂,让法律服务走进百姓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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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主题是“滴滴顺风车事件中的责任边界”,我们邀请到的是来自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的范震律师。范震律师是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心理咨询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共党史学硕士。


新闻背景:


“8月24日17时35分,乐清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赵某(20岁、乐清人)于当日13时,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14时许,赵某向朋友发送“救命”讯息后失联。接报后,乐清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预案,全警种作战,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下,于25日凌晨4时许,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男、27岁、四川人)。经初步侦查,该滴滴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则简短的新闻报导,在近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作者谨以一名法律人的身份,受邀对滴滴顺风车事件进行评析。鉴于篇幅和对滴滴公司顺风车板块实际运作情况了解有限,本文仅以学术探讨的方式就此事件对以滴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在类似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探讨,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广大读者斧正和谅解。


一、互联网平台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


从笔者个人的工作学习经验出发,我认为本起事件在法律领域需要关注的重点是滴滴出行作为互联网平台在司机涉嫌强奸并杀害女乘客一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事前和事后的义务以及这些责任与义务边界在哪里的问题。


首先我们对滴滴出行中的顺风车业务进行法律定性,根据滴滴出行对顺风车业务的推广和宣传资料我们可以判明,这种业务在法律上属于居间服务。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我们确定了滴滴顺风车的法律属性,接下来就可以分析滴滴平台对居间服务所应承担的义务了。以及《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信息披露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合同订立的信息。


2、忠诚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提供交易的信息。


3、承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委托人或交易方不再另行支付。


4、隐名和保密义务。居间人应严格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公开或不公开指定的信息,如有违反,居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为保障委托人权利,而在特定情况下介入的义务(不是权利)。


把视野聚焦到本起事件,即滴滴客服未及时提供信息导致报警时间拖延,被害人丧失求生机会这一点上,即滴滴平台未正确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没有把握好保障乘客安全与司机隐私的平衡。


二、保障乘客安全与司机隐私的平衡


隐私权保护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比较关注的法律领域,但在本起事件中,滴滴公司在产品架构设计时未正确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对于合作司机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及在保障乘客安全上未在现有技术可以实现的范围内尽到企业的责任(含居间人的介入义务)。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由此可以理解滴滴客服拒绝在未经请示的情况下向来电者提供司机信息的逻辑原因。


但是,滴滴客服不知道法律对司机隐私保护是存在例外情形的。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8.5条的规定: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个人信息控制者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a)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b)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c)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d)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e) 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f)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然而客服请示导致警方错过最佳解救被害人时间窗口的错误根源并不在客服本身,而是在于企业,在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对资本的疯狂追逐与对法律的淡漠。引发乘车人被害的原因根植在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思维方式中,体现在企业的管理架构、薪酬激励结构以及产品设计中,而乐清那位20岁的女孩被奸杀而无法及时得到解救只是这些根源性问题的必然产物和牺牲品而已。


三、傲慢的赔偿方式与未道歉的总裁


本起事件中,滴滴公司发布了声明:“由于平台每天会接到大量他人询问乘客或车主的个人信息的客服电话,而我们无法短时间内核实来电人身份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用户本人是否愿意平台将相关信息给到他人。所以我们无法将乘客和车主任何一方的个人信息给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获得公众的谅解。我们在接到赵女士亲属电话反馈后建议尽快报警,并在接到警方依法调证的需求后及时提交了相关信息。……我们会继续积极配合警方,同时全力做好家属后续善后工作。我们承诺,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截止至该声明发布时,滴滴CEO在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片愤慨与谴责中,仍未出面道歉。


四、对资本疯狂追逐与对法律的淡漠


针对滴滴顺风车事件,《人民日报》发布文章《网络平台不能只有“资本思维”》以回应互联网企业在快速扩张、追逐资本的时候不能忘记企业责任,不能忘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的角度看,企业应当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正确的学习、理解、遵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就是要在企业创立、企业管理运营、产品设计与运营维护等全方位做到尊重法律、依法办事,而不是先把钱“弄”到手再说,而不是远远地超越了灵魂在资本市场狂热地竞相追逐。


从技术上分析,如果滴滴公司真的做到以上这些,在滴滴软件的醒目位置直接设计了报警功能,用户在遭遇危险时可以通过一次点击直接报警,之后手机进入不可关闭的录音录像与自动向最近的警方发布定位信息与司机、乘客与车辆信息;在司机擅自改变行程时,系统自动提醒乘客注意乘车安全。如此虽然不能完全类似悲剧的发生,但至少尽到了企业的责任。


从应急管理上分析,本次滴滴出行公司的应急管理(或危机公关)是非常失败的。从事情发生前客服向上汇报的漫长等待到案发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声明(既主动允诺的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又招致了广大网民的一片指责)。


这到底是为什么?


追根溯源,是民营企业对资本的狂热追逐。


对企业而言,政策法律以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投入属于“纯消耗”,企业重视程度不高。如果在企业在设立、运营、维护过程中重视政策法律,就需要在企业管理层之上设置律师或律师团队,这会在很多方面增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时间、经济、精力成本,也会客观上形成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希望实际控制人聘请高高在上的律师对企业管理工作挑三拣四,甚至因此影响企业的用人与薪酬激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更喜欢能够创造价值引来资本的高管团队而不是律师,在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律师限于职责和时间成本很容易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格格不入而最终与企业终止合作。


其次,每一款产品的法律介入,轻则增加研发成本,延长研发周期,重则可能否定产品(虽然有些产品最终也会被否定,但公司高管的利益与公司利益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益并不完全重合),律师类似于监管部门的预审职责与公司高管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直接冲突。


以上两点导致企业一般不愿意在政策法规领域投入时间、精力、资金来聘请律师指导业务,对企业家而言,最大的心理障碍是他们习惯于把律师当做雇员(甚至是普通员工)来对待和管理,最终结果多为不欢而散。


如果程维选择了一位好律师并给予充分的配合,滴滴其实可以处理的更好一些。


事前处理方面,如果客服部门进行了哪怕最简单的政策法规培训,客服或者客服部门管理人员也可以知道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采用滴滴公司代为报警的方式(线路已经偏离预设行程、乘车人失联、乘车人亲友电话告知报警)来回避对司机信息保护的问题(因为是直接由滴滴提交给警方而不用再核实警务人员身份)。本次事件滴滴被攻击的重点恰恰是因为内部管理问题耽误了最宝贵的警方解救被害人的有效时间。(然而对资本的追逐必然导致企业更重视合作车辆的数量、运营规模等数据而不是用户体验和用户安全,因为前者直接关系到企业资本运作,后者必要时可以妥协和牺牲。简单来说,一部分企业首先关注的是怎样赚到钱,而不是否合法或者服务的对象会遭遇什么。)


在事后危机公关方面,出现如此重大的事件,程维作为CEO应当立即致歉,这没什么好犹豫的。至于致歉的内容,应当交由律师审核或代为起草,广大人民群众要的是一个态度,监管部门要的也是态度,而滴滴在这方面并未给出各方想要的答案。至于赔偿金额,我个人认为那是法律范畴,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CEO不必过问具体金额,公司更不宜以资本家的姿态向弱势群体抛出3倍赔偿的傲慢嘴脸,这种声明无论对企业形象还是对企业后续的IPO都是有害无益的。


也许,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来说,是时候重新考虑下对律师的定位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