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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人为只过还是制度之失?

发布时间:16年07月20日

“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我们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求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在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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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提出,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目前,已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会议提出,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问责和免责结合。另外,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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