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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七情形干部容错免责,好干部能上能下

发布时间:16年07月12日

    国家大力反腐,是大快民心之事。但是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有些官员出现畏难情绪,不愿承担更多责任,为此国家推行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就是为了党员干部不怕犯错,有了轻微错误也会减少惩戒。让官员在为官过程中能放开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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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委办、省政府办日前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并提出干部容错免责的七类情形。

    根据《意见》规定,容错机制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容错免责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七类。

    《意见》指出,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从多个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  《意见》提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