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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全国首部省级专门地方性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16年04月12日

2016年4月11日,新疆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下称《办法》),这也是全国首部省级专门地方性行政法规。其中规定对于举报实施袭击、劫持、暗杀、投毒、爆炸等涉暴恐犯罪核心层线索的,奖励20万到500万元奖金。此前,北京、吉林、宁夏等地公安部门都曾发布过类似举报奖励政策。

    谁可以拿奖励?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如果匿名举报的案件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身份且其本人愿意的也应当奖励。但如果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举报人也不用担心自己的安全问题。《办法》规定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哪些举报内容在奖励范围?

    举报的事件应该在新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体来看,奖励分为两个层次,举报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并启动计划,实施袭击、劫持、暗杀、投毒、爆炸、破坏重要基础设施等涉暴恐犯罪的行动性、内幕性、紧急性核心层线索的,给予20万到500万元奖金。或根据举报人意愿和申请,酌情给予政策性奖励,包括录用为合同制工勤人员并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供养、破格提拔,或者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或在入伍、入学、社会保障、土地承包、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举报与暴恐有关的涉及社会稳定、治安状况、安全生产、宗教领域、社情民意、社会舆情、网络舆情等苗头性、预警性线索及异常情况的,给予20万元以下奖金,或者酌情给予政策性奖励。

    但有一条,如果举报的线索是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或者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等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该办法。

    举报奖励流程是什么?

    《办法》规定自治区、各地(州、市)分别成立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领导涉暴恐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通过天山警网(公安厅门户网站)等方式举报。

    从具体奖励流程上看,涉及的犯罪线索一旦查证属实,需于60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各级平安专项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意见之日起60日内,作出奖励或不奖励决定,决定不奖励的要负责告知并解释,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就是说,如果举报成立,举报人最多4个月就可以拿到奖励金。举报人需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