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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咸宁市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向原告夏新华借款154万元整,被告代振伍提供担保。因借款逾期未还,原告夏新华起诉后,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咸宁市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日偿还原告夏新华本金15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被告代振伍对借款本金15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7元由被告咸宁市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代振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