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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情况:
该债权已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彬、何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截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的借款本金十二万七千四百五十六元三角五分、利息五千一百六十四元零四分、罚息三百四十八元零二分,并自二○一三年三月十三起至偿清上述应付借款本金之日至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上限向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被告李建彬、何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零二十三元六角九分。
该债务人隐匿资产,实际有偿付能力。本公司愿将本债权转让给有处置渠道的朋友,有意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