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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杭州某有限公司有意向购买我公司货物,签订作价协议提走货物,约定2014年6月20日还款,超期按全额违约金计算,到期未还,我司催讨数次,仅归还部分,最后一次约定2015年5月全部还清,仍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