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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王天成签订《派遣公司报名确认书》,确认如其作为实习生在日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的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需对派遣公司承担损害赔偿金60万元。作为王天成的担保人,债务人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责任确认书》《家人同意兼担保书》,确认如王天成在日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等行为,自愿作为被告对人民币6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01月17日,王天成在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我公司起诉后,2021年7月5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07.04网上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21)鲁0211执8249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