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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程海霞与债权人签署《赴日技能实习派遣合同》,确认如其作为实习生在日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的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即构成违约,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作为程海霞的担保人,债务人程世远、崔桂巧与债权人签订了《誓约书》,确认如程海霞在日期间发成以上违约行为,自愿作为债务人对人民币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6日,程海霞脱岗在日非法滞留,债权人提起诉讼。
2014年11月6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黄民初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支付债权人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债权人于2015年立案执行,现已执行满5年,且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