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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杨正学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经由我公司赴日技能实习。2017年7月3日,杨正学向青岛银行贷款49500元,用于支付出国服务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偿还借款,债权人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8月15日,代为偿还本息共计56716.23元。截止到2021.2.9债权人网上立案之日,债务人还有20742.23元未偿还。债权人提起追偿权诉讼,2021.05.14 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22网上执行立案,案号:(2021)鲁0211执6687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