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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经由我公司赴日技能实习。2017年9月12日,债务人向青岛银行贷款32500元,用于支付出国服务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偿还借款,债权人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10月18日,代为偿还本息共计37110.33元。债权人提起追偿权诉讼,2020.11.23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鲁0203民初4768号。2021.03.08网上执行立案,案号:(2021)鲁0203执1589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