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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债务人之一娜仁其木格与债权人签署《派遣公司报名确认书》,约定出国服务费为30500元;2017年3月29日,娜仁其木格向青岛银行借款30500元用于支付上述费用,我公司为出质人;其与三位债务人向我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就上述款项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26日,娜仁其木格逾期不还款,债权人向青岛银行代为偿还34689.78元。债权人多次催告未果,提起诉讼后,2020.12.28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0447号判决。2020.12.20网上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211执2004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