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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丽:2013年7月24日,刘丽丽与债权人签订《技能实习派遣合同书》,就刘丽丽赴日技能实习相关事项进行约定。2013年12月17日三位债务人签订《誓约书》、《家人同意兼誓约书》,对刘丽丽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3年12月18日,刘丽丽经债权人派遣赴日技能实习。刘丽丽在日本技能实习期间,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日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已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下落不明报告书》。我公司起诉后, 于2017.10.24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8.10.12确认执行案号(2018)鲁0211执4615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