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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松:2016年4月11日,孟宪松与债权人签署《赴日技能实习服务合同》,就赴日技能实习相关事项进行约定。2016年4月2日,债务人分别签订《担保责任确认书》及《家人同意兼担保书》,约定作为孟宪松的担保人,对孟宪松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6年8月25日,孟宪松赴日技能实习。2017年4月1日,孟宪松在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日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已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下落不明报告书》。我公司起诉后, 于2017.12.20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8.10.12确认执行案号(2018)鲁0211执4628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