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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6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确认书》,2014年11月13日,双方签署《赴日技能实习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债务人在日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国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即构成违约,须向派遣公司承担违约金60万元。
2015年4月8日,债务人赴日技能实习。2017年2月18日,债务人在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日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已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下落不明报告书》。我公司起诉后, 于2017.12.20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判书。2018.10.12确认执行案号(2018)鲁0211执4629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