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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8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赴日研修《合同书》,约定在日期间若张连桂私自脱离岗位,应承担60万违约金,所有债务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3月,张连桂赴日技能实习。2009年9月8日,张连桂在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日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已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下落不明报告书》。我公司起诉后,2007.11.26收到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债务人上诉后,2008.07.23我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08.1.19申请立案执行,现已执行满5年,且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