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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3日,张欢欢与债权人签订《赴日技能实习派遣合同》,就张欢欢赴日技能实习相关事项进行约定。2013年6月13日,张欢欢及三名债务人签订《赴日技能实习派遣合同》的补充合同和从合同,即《誓约书》,三名债务人作为张欢欢的担保人在《誓约书》上签字、摁手印,对张欢欢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9月4日,张欢欢经债权人派遣赴日技能实习。张欢欢在日本技能实习期间,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于2014年5月7日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日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关已共同向当地入国管理局提交失踪报告书。我公司起诉后,于2014.12.08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年立案执行,现已执行满5年,且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