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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0日,黄磊与债权人签订《派遣公司报名确认书》,确认如其作为实习生在日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的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即构成违约,须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0万元。作为黄磊的担保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责任确认书》《家人同意兼担保书》,确认如黄磊在日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等,自愿作为被告对人民币6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02月19日,黄磊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债权人提起诉讼。
2020.02.27收到黄岛区一审判决书,判决金额为35万。 债权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1执3821号,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