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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三位债务人的被担保人吴守领与债权人签订《派遣公司报名确认书》,确认如其作为实习生在日技能实习期间违反日本的法律规定,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行为,即构成违约,须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作为吴守领的担保人,债务人一闫菲菲、债务人二郭玉芝、债务人三吴连红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担保责任确认书》,确认如吴守领在日技能实习期间发生脱岗、到期不回国、非法滞留等,自愿作为被告对人民币60万元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月5日,吴守领与原告签订《赴日技能实习服务合同》,就吴守领赴日技能实习相关事项进行约定。2017年6月11日,吴守领赴日技能实习。2018年4月03日,吴守领在未告知日方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关及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实习实施机关,在日本非法滞留。2019.9.20收到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金额为12万元;债务人上诉后,2020.3.30债权人收到二审判决书(2020)鲁02民终2212号,维持原判。债权人2020.4.15去执行局提交执行材料,执行案号:(2020)鲁0211执2950号。现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已于本年度依法立案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