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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4月1日,本户债权共剩余本金1786.14万元,利息230万元,总计2016.38万元。两笔借款均已诉,经(2015)烟商初字第13号、第14号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物优先受偿。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5)烟执字第555号、(2015)烟执字第556号。
抵押物为烟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工业土地及地上厂房,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1980万元,担保期限2014.7.1-2017.7.1。其中,土地面积14066平方米,地上房产面积合计8951.06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
烟台东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座落 |
福山区迎福路32号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主债权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者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等)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烟房权证福股份制字第Z01281号;烟房权证福股份制字第Z01282号;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烟国用(2007)第35083号 |
房屋他项权证号 |
烟房他证福字第FD014745号 |
土地他项权证 |
福他项(2011)第01136号 |
建筑面积 |
8951.06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14066 |
土地用途 |
工业 |
最高额 |
1980万元 |
查封情况 |
轮候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