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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2日,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以洪宇为出借人代表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以该公司已经修建完毕达到预售条件的商业及住房6651.42平方米网签到洪宇名下作借款担保,于2014年12月11日止,合同到期后四川金涛房地产公司无力偿还,由贺泽均及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由于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30日原告贺泽均、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四川金涛房地产公司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贺泽均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向原告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分别以1000万元、5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从2014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