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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栋梁与被执行人林文法、吴玉玲债权一案[(2014)狮执行字第1347号]中,被执行人林文法、吴玉玲逃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蔡栋梁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文法、吴玉玲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文法,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石狮市蚶江镇毓英小区8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0606155X。 | |
被执行人:吴玉玲,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石狮市蚶江镇毓英小区8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908171524。 |
凡向本院举报林文法、吴玉玲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林文法、吴玉玲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后使得本案标的额执行的按举报财产处理额的10%给予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石狮市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一)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办公地址;
(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五)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六)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二、举报人条件: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奖励领取悬赏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速录员、协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石狮市辖区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七)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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