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04年5月27日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