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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时间:2017-02-09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十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海南省设立的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修改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已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海南省设立的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允许进入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