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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8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不涉及新股东加入,有利于保持融资方的股权结构稳定,不会导致融资方控制权和管理权的转移,为许多公司所青睐。传统的债权融资形式除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表现出越来越广阔的前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融资方(出质人)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与出借方(质权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质权设立后,由出借方向融资方提供借款,融资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出借方有权就依法实现应收账款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借方接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前,应注意几点:

一、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合法

      出借方首先应确保用作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作为出借方,在签订质押合同前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仅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所依据的基础合同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而且最好到应收账款债务人处进行必要的调查与核实。

二、应收账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应收账款已过诉讼时效,以应收账款设立质权就充满风险,出借方的借款可能无法通过行使质权获得清偿。

三、考察应收账款上是否设有担保权

      与裸应收账款相比,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保证担保的应收账款更为优质,质权获得实现的风险也相对较小。有物权担保的应收账款应重点审查担保类型、担保物的种类、价值及权利负担、担保金额;有保证担保的应收账款则要调查了解保证人的资信实力、保证类型和保证范围,综合各种相关因素考察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的风险是否可控。

四、融资方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和履行能力也应重点关注

      在决定是否接受应收账款质押前,应对融资方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加以调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是制约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关键因素,对质权的拍卖、变卖价格有重要影响。另外,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融资方负有债务的如果同时享有债权,可能会依法行使抵销权,从而使应收账款质权失去存在的基础。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建议出借方在质押借款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明确融资方有义务作出承诺,即保证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融资方无任何债权或虽有债权但承诺不行使抵销权,若因行使抵销权致使质权无效或无法实现将由融资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出借方应尽最大努力了解清楚融资方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五、应收账款是到期债权还是未到期债权,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一般来说,如果应收账款纠纷已经或者准备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且已经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财产优先采取保全措施,则风险相对较小。如果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已到期,借款期限不宜过长,以免超出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对于未到期债权,区分两种情形:

      1、主债权先于应收账款到期或同时到期。主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出借方与融资方可以就应收账款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应当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通知达到后,受让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

      2、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应收账款到期后,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融资方清偿的,这种清偿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融资方清偿的行为有效,则其可以拒绝出借方行使质权的要求,否则出借方有权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规定的精神,应收账款质押应当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因出借方未通知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融资方清偿的,该清偿行为应为有效。诚然,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能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但是这种公示效力毕竟不同于不动产公示,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创新,究竟能否据此推定应收账款债务人对登记事项明知或应知,进而认定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融资方的清偿行为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没有义务在清偿债务前主动查询应收账款的登记状态,姑且不论这种查询是否方便?

      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及不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并未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由此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践中的的不确定性和可能产生的纠纷,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笔者建议,在立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为避免实践中产生不必要的应收账款质押纠纷,质权人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可以将质押情况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明确其应将清偿款向第三方提存而不得擅自向融资方清偿并签章确认,在融资方到期未偿还借款时,出借方有权就未受清偿部分从提存款中受偿。出借方与融资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对前述内容作出约定,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出借方安全实现质权,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