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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个人购买海口经济学院教工内部集资房,由于购房付款过程中,三年一共五次付款,头两次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时不认识第三方, 现第三方一参与出资为由,打官司要分房子,一审被法院驳回,因为这是明显的债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 结果二审很坏,用裁定书的形式判决共同出资等于共同共有, 说明一下, 第三方不是学校职工,以裁定书的形式认定房屋共有, 结果房子经过5年多的官司,案由从物权保护变成共有物分割, 最后判决结果是房屋使用权处分, 而且把使用权判给校外人员。这是一起非常离谱的案件,首先,单位集资房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而且, 第三方不是《购房合同》签订方,无权对房屋提起诉讼。全国律师办能帮帮我吗?我这有详细材料。法院的判决文书就是铁证。本人联系电话:1387680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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