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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名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法律服务

作者: 余佳奇    发表时间:2016年08月07日

互联网+法律服务

作者:余佳奇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不断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交流越来越通畅,获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人们获取信息也越来越便捷。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不断影响、冲击着传统产业,一些传统产业与互联网技术交相融合,找到了它们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获得了具有时代特征的全新生命力,“互联网+”的时代便由此诞生。“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不仅便捷了人们的生活,还因为其广阔的信息平台为社会开创了更多的就业空间,一些新兴产业、创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在我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的法治建设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反映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律师行业也在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律师业的发展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水平却远远落后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传播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互联网+”主题的提出正是我国律师行业从传统律师业务向全新业务模式转型的难得的机遇。在探索“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道路上,关于这一模式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将围绕“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主体展开讨论。

一、“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什么?

(一)“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基本概念

    “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出现的时间是相当早的,在“互联网+法律”的模式被倡导之前,已经存在众多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只是,由于缺乏严密规整的模式引导,兴起较早的法律平台最后大都沦为了客户在平台上提问,律师回复“请到所内详谈”的模式。其实,这样的服务完全就没有意义,一方面,网站上的法律咨询无法解决大众的法律困惑,另一方面,律师的形象也容易被扭曲。

“互联网+法律服务”首先依托的是专业的互联网技术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在互联网上用专业化的全新模式提供给广大受众群体。该模式为传统法律服务的转型与升级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我们在事实上实现了用最低的运营成本实现法律服务行业的换代升级的目标。随着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的纵向深入发展,受众对这一模式的接受度越来越高,这就必将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从而保证法律从业者和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发生革命性的变革。

(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基本类型

    在现今微信、微博、朋友圈等社交网络发达的社会背景下,许多法律人也积极投入到信息的发布、传播及获取中。作为法律人,在微信、微博、知乎等平台发布文章、探讨法律知识、提出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由于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只要是具备相当的质量和水准,引来众多的点赞和转发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在法律人的创新下,也使得文章或信息背后的作者或公众号在法律圈子甚至是更大的社交圈里获得曝光,比较受欢迎的公众号,如法信、高杉LEGAL、法租界等逐渐建立起个人的品牌,同时可以以此来吸引源源不断的客户资源。同时,许多法律平台通过举办各种线上线下活动、讲座培训等,将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法律人汇聚在一起。在各种活动及网络上的互动过程中,一方面密切了不同地域的法律人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在各个有思想的法律人的交流中总会迸发出意想不到的知识火花,也消除了法律行业的一些信息不对等的问题。现在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检索导流类:这是最传统的“互联网+法律”模式。以中顾网、找法网等为代表。这类网站将律师的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和基本介绍的基本信息罗列在网上,有法律需求的网络用户凭以上信息可以自由选择律师进行线上咨询或线下沟通。这种传统模式的好处在于网络用户可以借助网络信息的通畅性选择自己需要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但是弊端就在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一旦出现虚假的相关信息,往往会挫伤网民在网上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

    2、法律工具类:顾名思义,这类网站的主要作用是为网络用户搜索法律信息提供一个便捷的途径。以法大大及北大法宝为代表。法大大以电子签名为服务切入点,采用实名认证技术、可靠的电子数字签名技术、时间戳技术及防篡改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的法律效力。而北大法宝则是为广大法律学科的学子查阅各种法律文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资料提供了方便。这类工具性网站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有其存在的土壤,并且随着人们需求的增长而不断完善服务措施,为广大用户发挥工具作用。

    3、交易平台类:这一类型的网站的目的主要在于为网络用户双方进行交易提供一个平台。由于是法律类平台,其在专业性及权威性上是有保障的,因此更加能够得到用户的青睐。网站也凭借日益积累的用户资源提升自己的专业性和知名度。

二、“互联网+法律服务”产生的原因

在互联网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互联网具有及时提供最新信息的功能,而信息的及时性及更新的快速性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显得极为重要。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化建设就是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综合开发、运用与律所有关的各种信息,发现与运用机会,使得律所的人员、薪酬、业务、资源、品牌、客户、质量、市场开发等一系列经管活动规范化、程序化、自动化,从而发现与掌握新信息,及时做出决策,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提升律所核心竞争力。 这也表明,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

(一)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

    作为一门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依赖于案源。可以说,律师行业的深远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案源的积累,而案源决定着律师行业的收益。律师,特别是很多资历尚浅的律师的案源问题往往是制约其在律师行业谋求更好发展的掣肘,它们常常会直接影响到律师的基本生存状态,案源匮乏导致许多一开始怀揣着律师梦想的青年律师在艰难涉足律师行业后却很难坚持到底,所以开拓案源就成为了他们必须面临的巨大挑战。有数据表明,在这个熟人社会里大多数人遇到法律相关问题的时候首先会寻求熟人解答,但是对于不认识法律人士的更多人来说,在网上搜法条、请求律师解答是更为常见的办法。

由于知识的碎片化,网络化时代的当事人虽未经过法学的系统训练,但对某个层面或某些法律问题通过网络所掌握的知识可能远超普通律师。 将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当事人通过网络可对目标律师的特长、业绩、声誉、文凭、实务能力等求得答案,寻找与选择目标律师将日趋精准化。网络化即资源化,在网络时代要取得先机,首先应当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上做文章,故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即为前提条件,律所实务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与角色,资源需求似乎无所不要参照上述律所网络化管理内容,如每位律师都自觉在律所内部办公系统增添自己拥有的信息资源,即为彼此提供信息和支持,如能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则会省时节力,产生更大的效益与价值。

    在帮助律师开拓案源和解决律师行业信息共享问题上,华债网通过设立网上律师办公室,让律师可以充分展示自己,该律师办公室的基本功能包括:基本信息、律师风采、学术发表、成功案例、会员评论。以此加强律师之间的联系,后期在律师办公室的背景下扩展更多附加功能,例如律师常用的开庭安排,以方便律师办案。深圳律协专门开课教律师们如何从网上寻找案源,就连法院也开始尝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的互联网送达服务。至于运营专门的微信公众号与手机APP来普及法律常识、开拓线上业务,更是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这些做法一方面反映出律师协会及社会对律师案源问题的关注,更深层次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对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的新的认识。在当今中国网民数量越来越多的时代背景下,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会上网的成员,这也说明将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紧密联系起来会越来越有市场。开拓案源需要收集信息、分析与运用信息,并及时做出应对措施,而这个过程就是网络化建设的一部分。网络提供了信息的程序化与自动化,决策者通过查询、分析、总结信息并及时行动来达成目标。如此,通过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为律师服务行业的案源及后续发展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二)市场对法律服务网络化的需求

自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金融、农业、保险等越来越多的行业都相继开拓“互联网+”的市场,并且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超出预期的好成绩。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理念也在这一大好形势之下越来越火,而在市场为导向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其迅速“火”起来恰恰是市场需求点燃的。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是800亿元,而2014年已高达1400亿元,这一增长势头并未减弱。 也就是说按照数据显示的发展规律,2015年以后,我国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将会继续扩大。除此之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未来,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也会连连攀升。但是,我国传统的线下模式中,存在供求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缺陷。这就造成了现有法律服务资源无法被充分利用,从而直接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市场交易成本的后果。现在倡导的“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就是把专业的法律服务作为线上产品展现在大众的视野里,这也就弥补了法律服务供求信息不对称的传统难题,同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

    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的结合是时代发展的要求,网络科技的发展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共同推进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结合共生。虽谈不上唇齿相依,至少可以称得上是相得益彰。这种有机的需求配置推动了影响市场经济活力的债权流转产业,为国家经济、个人、企业、律师带来无限的可能与想象。例如,华债网就瞄准了“债权流转不起来”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债权流转”是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基础意义,他们看到债权流转产业的重要性,动漫都可称其为产业,那么债权流转成为产业必然是大势所趋;第二,社会未实现债权总量---华债网认为这是评价市场经济活力、法院执行和信用体系好坏的重要指标;第三,债权易物,是华债网在全国许多传统生业存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首创的一种债权交易模式;第四,债+律师,律师+律师的信息平台服务模式。由此诞生了华债网这一债权债务信息法律服务平台。又如湖南的如法网。如法网是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历经一年多建设的,其实现了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窗口咨询、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网络咨询、手机APP咨询、微信法律咨询功能的大整合,打破时间、空间限制,使民众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法律服务随时可找、触手可及,适应“互联网+”的发展需要。 同时,湖南正积极引导全省各法律服务实体机构在“如法网”上建立“法律服务电子机构”,鼓励各法律服务实体机构坐“网”问诊,随时随地接受民众的法律咨询与法律业务委托。从而加速促进和形成“互联网+法律服务”新业务模式,为传统法律服务行业转型与升级提供巨大发展机遇。

(三)法律服务远程化的需要

    在传统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工作者往往是被动的。资深的律师凭借自身多年的打拼或是多年来积累的资源和人脉来获取更多的业务。通常,这种资深的律师一方面具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些律师的收费也比较高。所谓,能者多劳,这些律师通常能够接到更多的案件或者是更多单位的非诉业务,相应的就能够获取更高的收入。而对于绝大多数资历尚浅的律师而言,由于资源和人脉甚至是能力上的欠缺,他们在律师行业的发展就显得非常艰难。案源的狭窄对应的就是收益的微薄。但是在互联网时代里,律所网络化建设不仅是技术问题,网络化的过程也是律所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管理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当下律师与律所对互联网的应用趋于单调,大多数律所仅局限在网络内进行信息查询和律所的宣传与推广的问题应该及时得到解决。律所应该转变传统的宣传路径,将所里的律师推出去。律所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客户委托、法务对接、纠纷处理、项目交易等大量实务运用。从当前的律师运营现状来看,已有若干律所建立网上委托系统,即律师业务电子商务,使远程客户在节时省力的基础上,依托电子商务完成授权委托及付款,继而开展法务活动。

    通过与互联网的结合,一方面,为律师开拓更多的业务案源,另一方面,也为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了更好的平台。使得法律服务实现远程化,既减少了律师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也可以提高律所的整体工作效率,从而赢得网民的青睐。

三、“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发展现状

    在传统律师行业的发展模式里,律师业发展速度较慢,法律服务市场也不够完善。而在我国倡导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今社会,人民维权意识迅速觉醒,对律师的需求量也随之大增,这时候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法律服务的需求增长也为我们营造更好的法律服务平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法律服务行业越来越活跃

    “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的兴起,解决了困扰律师多年的法律服务专业化问题。律师专业化的问题已经探讨了很多年,以前我们倡导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情,并且在某一行业大放异彩。但是,现实是越来越多的律师因为只做单一领域的法律工作,而不足以让其获得足够的收入与发展空间。“互联网+法律”为真正的专业化律师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广阔空间,在互联网上律师们可以构建更加个性化和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便捷的网络平台又使得真正的专业律师能够被人们迅速发现和识别,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做到极致的律师将来一定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成为该领域的权威人士与意见领袖。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并不需要过分强调专业化,只要为律师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得律师行业越来越活跃就是成功。

(二)大众维权的法律途径得到优化

    传统的线下法律服务的一大弊端就是信息不对称。而在“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模式下,信息变得透明化。互联网所导致的信息传播的便利,使得客户借助互联网提供的便利自行完成信息的获取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用户的需求也在升级。由于客户获取信息的能力和途径大幅提升,客户的需求必然发生升级。客户对于服务质量的评判将会越来越内行和专业,因此对律师服务的期望和要求也会更为严格。为了满足用户日益升级的需求,法律服务提供者从定位品牌到定位个人。这就为网络用户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三)法治建设建设进程得到推进

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法治进程的发展。“互联网+法律”可以解决困扰律师事务所多年的法律服务规模化问题。 “互联网+法律”将会使得法律服务规模化的空间更加广阔。实现专业律师团队的规模化,不同律所、不同地域的律师可以在互联网上突破空间限制,实现业务合作,在具体业务领域形成规模化服务优势。法律行业的合作越多,法治建设的探索就越多。在整个欣欣向荣的社会氛围下,法治建设也会越来越完善。

    在“互联网+”的推进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网络法律服务平台。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造与颠覆,对于法律行业而言,有着重大意义。由于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勇于尝试将法律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企业一般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赢得认可与先机。其中华债网就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意义。华债网的功能定位主要是“全国首家同城律师网上办公室”、“全国首家律师大协作交友互动平台”、“全国专业债权债务信息免费发布平台”。华债网致力于开拓免费、开放、专业的债权流转信息服务和法律服务新模式,平台包括债权转让、债权融资、债权易物、债务危机求助、同城律师服务、第三方服务和全国律师协作在内的一站式信息服务,即“债权流转+法律服务+第三方服务”的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华债网创立了“债权+债务+律师+律师”ZZLL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简称ZZLL模式),为债权债务人、律师群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人等各方提供一个金融、法律有机融合、互益包容的互联网平台。华债网通过大数据的精准分析和匹配,使各方紧密合作、互为供需、相辅相成;让债权债务得到机缘有效流转,合理配置变现变物,推动中国债权流转产业的兴起与发展;让律师和第三方机构从债权债务信息和业内协作中得到大量优质案源,开创律师群体赢利新途径;让律师同律师之间在展开全新的业内大协作当中,迎来“业精心闲”、“收入倍增”的健康高效工作模式。这一典范说明,在法治建设的背景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互联网也在寻求法治建设的新途径,从而使得法治在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得到有效的推进。 

四、“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需要时间考验

    在传统思维模式下,人们对法律服务固有的神秘性、严肃性看法根深蒂固,人民大众的传统的法律服务消费观念还有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变。再加上人们对于新事物的怀疑、观望态度以及“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的不完备性,都决定了“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新模式所倡导的将法律服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不可能一蹴而就。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造与颠覆,对于法律行业而言,有着重大意义。这一创新模式一方面需要开创者具有十足的信息,并具备创造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受众群里的耐心,并具备信任感。而这两方面的需求都有待时间的考验。

(二)线上对线下的依赖性

    线上法律服务的优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依赖于线下法律资源的强大,但凡线上的法律服务都来源于线下的法律支撑。由于法律服务的极强的专业性,再加上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性质具有高度个性化,可以说并不存在一个完全可以参考借鉴的成功案例,所以在推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单纯依靠“标准化”的线上产品来赢得用户的良好反馈是很难实现的,线上法律服务的推广及得到认可必须要有线下的专业团队的优质服务来支撑。也就是说,所谓“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基础必须是线下的优质法律服务。而我们发展这一法律服务模式的方向就是将法律服务在线下的专业性及在线上的便利性结合起来,使法律服务结合“互联网+”后,人们获取法律服务可以变得似网购般简单。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在线获取法律知识、购买法律服务;同时,也可以在线上对获取的法律服务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价。法律服务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线上法律服务提供商设置的警钟,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只有不断优化操作体验与服务内容,才能取得客户长久信任,从而为其平台赢得更好的未来。当“互联网+法律服务”逐渐形成了类似网购的良性生态圈,法治社会也将为期不远。

(三)受众持怀疑态度

    自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内民众的法律意识也逐步觉醒,但是,聘请律师成本太高、法律流程太繁琐以及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带来的对律师的不信任感等现实问题也给百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阻碍。与欧洲一些法治健全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国民对私人律师、法律顾问的信任度普遍较低。在我国这个熟人社会里,当国民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时候,首先还是会想办法托人找关系解决,而不是想到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有数据表明:遇到法律问题的人群,62%的人会先通过网上寻找相关法律信息;全国律师数量为25.41万人,在网上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已达到17.7万人,近七成律师在网上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因此,考虑到受众对“互联网+法律服务”的陌生感,在探索“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服务概念,即用提供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吸引受众来认识和接触我们的新型法律服务模式,同时也可以通过免费赠送法律咨询服务的方式,拉近与受众的距离。但是,现在的许多网站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肃性。如华债网,在华债网上,当事人委托华债网,华债网通过平台自身积累的律师大数据信息,按照人脉、经验、地域、专长、会员评价等多维度为当事人精选精英律师。让当事人精准找到了理想的律师,律师快速找到了优质案源,最终达到互利共赢,双方满意的结果。这就有利于化解受众对网站法律服务的怀疑态度。

(四)“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品牌化未建立

    “互联网+法律服务”为品牌的构建与市场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通过律师业务质量与品牌的健康构建来生成市场竞争力,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并最后得到市场的认可。从传统的市场竞争模式来看,在未能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业务信息平台条件下,以牺牲代理成本与利润来吸引客户,虽然短期内可以活跃法律服务业务,但这种手段无疑在“自砸招牌”。因此,珍惜自身执业声誉,坚持优质服务,不断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才能促进律师业务品牌与社会公信力同步提升。目前,业内对法律服务的网络营销存在严重的不足、服务品种单一、同质化,营销手段落后,售后服务薄弱等等,无不使其对客户的吸引力受限,无法形成市场影响力与优势。要改变这种窘状,需要各律所在法律服务创新与产业升级上不断深化。还需要来自行业的分工与细化,律师业务产品的研发与最终服务的推广只有更加独立,形成法律行业整体的专业化与竞争优势,才会改善网络营销,“互联网+法律服务”也会推动整个律师业务的产业化。

五、“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发展途径探索

    法律网站不但要吸引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网友,对法律界人士及其他关联网站也应当有吸引力,促成加入共建与链接。在此基础上,再行筹组松散型的“律师协作联盟”,其宗旨就是实现律师业务的区域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客户成本,分享网络资源,拓展律师业务。但是单纯的网络公司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律师协作平台,该平台尚需要专业的律师资源去维持,网络平台提供的仅是同业或跨界协作,通过线上交流可节时省力,但线下的实际协作才是最核心的追求目标。

(一)合理定位“互联网+法律服务”

    “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的法定地位如何定性,决定着未来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作为新的市场探索的一个方向,需要像互联网金融一样,亟须明确的定位、综合分析引发争论的是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到底属于经营性机构还是非经营性机构定位不明,应当从机构服务内容的有偿与否来界定机构的经济属性,并作区别对待。首先,“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运营模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也要适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地方规章。建议先行先试,适时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升地方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其次,该模式应当是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供受众共享的,应为非经营性行为。“互联网+”思维下创建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是先进的网络平台技术硬件与优秀的律师或律所资源软件的有机融合,并非单纯的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互联网思维下的法律服务,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律所、律师三者缺一不可,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优秀的律师或律所被线上客户了解,继而转入承接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后台专业服务,化解了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与律师或律所合作的无序化的诟病。

(二)“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品牌化

    创建律师网站或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其营销工作尤为重要。律师或律所应当了解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相关技巧,努力改进、优化自己的网站设计网站技术具有中立性,并非极端复杂,运用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比较好的网络营销效果。首先,应当诚实、善意地运用网络技术,杜绝在域名注册、实名注册、通用网址注册甚至各类会员注册中抢注知名网站名称或他人的网站名称,以实施投机与违规行为去建立营销渠道;网站应当及时或定期更新,内容要丰富,尤其要反映社会热点以及优秀律师承办的典型性案件,重视法律服务应有的宣传与推广作用;其次,网站内容要坚持原创和真实原则,不能实施杜撰或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文章的侵权行为。只有做好前述工作,搜索引擎或服务平台才会得到更多的关注,网络流量自然提升,社会舆情才会聚焦,宣传效果得以彰显。因此,建立网站或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就必须持之以恒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做好更新、维护和推广,其网络营销渠道才会通畅。如华债网在探索服务类型的过程中主要提供两类服务。一是永久免费的基础服务,华债网所有用户都可永久免费发布和浏览债权债务信息,同时可能免费寻找精选律师进行咨询、获取法律服务。二是委托服务,经调查部分债权债务人不便或不愿透露联系方式等信息,可通过委托华债网为通过大数据为其精选律师或推荐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

法律服务网络存在覆盖不全、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法律服务提供能力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或边远地区,由于政府供给能力和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  为了倡导“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发展,必须让更多的受众了解并接受这一新事物。(1)重视媒介宣传。要充分挖掘各种新兴宣传媒介开展宣传,统一宣传标语和口号,着力提升平台的社会认知度,同时,要加强向党委政府的汇报,大力宣传平台的宗旨、性质、特色和作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使平台真正成为为民服务的“直通车”、服务党委政府的“信息源”。(2)强调榜样作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推广,需要抓典型、树标杆,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或事件,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为人心所向、积极参与的活动,这样将有效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知识体系的传播与更新。

结语

    “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规范和管理需要对网络空间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提供法律服务,而律师群体无疑是网络空间法律服务的主体。不管是政府监管涉及的行政处罚、司法介入涉及的刑事处罚,还是法律服务方式的创新和规范,都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建设完善全省首个地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专网,借助微信、微博等移动互联领域产品,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零距离”免费地输送至群众手中。既迎合市场需求,又促进法律行业的发展,在良好有序的推进中,“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前景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