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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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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名称: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未约定借款利率,逾期还款要付利息

作者: 蒋丽翠    发表时间:2016年05月31日

     李某向王某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期6个月,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迟延两个月才将借款归还给王某。王某心生不满,要求李某支付8个月的利息,被李某拒绝。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王某有权要求利息吗?石家庄债权债务律师蒋丽翠为你普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李某与王某均属于自然人,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因而,在借款约定的6个月期间内,王某要求李某支付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是没有依据的。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双方均未约定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但是李某逾期还款、占用王某资金的行为对王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而,王某是可以向李某要求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也就是两个月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