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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7日,被告潘国军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210000元,并载明待工程结算后归还原告借款。但被告在工程完工后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10000元整,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