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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姬、尹仁镐拖欠我货款45万元。多次催要不给,我诉讼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春姬与被告尹仁镐共同给付原告张梦南三十一万八千元,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十五万元,剩余款项十六万八千元于二0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付清。协议达成后,李春姬、尹仁镐仍称自己经济困难,不支付我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