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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额为866.74万元,其中本金799.60万元,应收利息20.82万元,孳生利息为46.32万元。债权保证人:宁波嘉盈欧兰塑胶有限公司、徐平毛、郭亚君、徐雨芳、张志瑜。债权抵押物为债务人所有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位于宁波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土地证号为甬鄞国用(2009)第19-05014号,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3年11月20日,使用权面积为1416平方米(2.12亩)。厂房两处,1、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349.68平方米,房产证号鄞房权证石字第200900617号,现已拆除,原址建钢混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2440.78平方米,无房产证;2、钢混结构厂房,建筑面积为1959.22平方米,房产证号鄞房权证石字第200900618号。房产最高抵押额950万元。